云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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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标准
缴费平台: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操作方法: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平台→业务办理→我的→根据提示注册账号→进行实名认证→登录→选择“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输入缴费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勾选需缴纳的费种→确定医保缴费金额或选择养保缴费档-→选择微信支付或银联支付→输人支付密码→缴费完成。
APP缴费。
缴费平台:农信社(农商行)手机银行APP、农业银行手机APP、“一部手机办事通”APP。
1、线上缴费方式:
缴费人可通过“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或下载“云南税务”App、“云南农信”App、农业银行“掌银”App自助完成在线缴费。
2、线下缴费方式:
缴费人可前往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银行柜面、ATM机、POS机进行缴费,或选择农业银行部分网点的惠农POS机进行缴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范围的规定》(云政发[1990]166号)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昆明、西双版纳、思茅、德宏、保山、昭通的机场,昆明火车站、昆明火车北站、开远火车站、曲靖火车站、东川火车站”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火车站”;第四款中的“地、州、市、县的看守所”修改为“省、州(市)、县(市、区)的看守所”。
2、删去《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38号)第二十六条。
3、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4、将《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5、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新办农业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二、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十条
7、《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8、《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七条
9、《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七条
10、《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第十五条
(二)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1、《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云政发[1991]111号)名称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2、《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第三条
13、《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七条
14、《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4]68号)第三条、第四条
15、《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5]101号)第七条
1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第四条三、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7、《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89]212号)第五十九条
18、《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90]140号)第二十二条
19、《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六条
20、《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250号)第十三条
21、《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云政发[1993]42号)第三十二条
22、《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3、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七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程序规定”。四、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24、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5、将《云南省公园管理办法》(云政发[1988]111号)第二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6、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云政发[1991]81号)第九条中的“《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为“《保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中的“《保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保密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修改为“《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27、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三条第(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8、将《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云政发[1992]47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为“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第三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9、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中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修改为“《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30、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1、将《云南省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2、将《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修改为“《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33、将《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4、将《云南省行政赔偿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35、将《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十三条中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为“《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36、将《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一条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
37、将《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云政发[2003]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房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房产税2021年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购房需交纳的第一组税费是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属登记费。
契税金额是房价的1.5%(以北京地区普通标准住房为准),一般情况下是在交易签证时交一半,入住后拿房产证时交另一半。印花税金额为房价的0.05%,在交易签证时交纳,交易手续费一般是每平方米2.5元,也在交易签证时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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