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房产信息网查询系统(徐州房产信息网查询系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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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怎么查个人房产信息查询
查询个人房产信息的方法如下:
1、到当地房管部门限购窗口进行查询,因为根据住建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等有关规定,房屋权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事项。查询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要注意的是只有去所在城市的房管局方可查询,网上是查询不到的,因为这些涉及到个人诸多隐私以及财产,所以这些信息都是内部的,外网查不到。
2、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要求在进行房屋登记时使用的是该居民身份证姓名和证件号(包括二代证和一代证自然升位)。对于使用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护照等)进行房屋登记或身份证号重号、错号,同一姓名存在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身份证件。
个人房产查询系统网站是多少?
没有个人房产查询网站。个人房产涉及个人隐私所以在网上不能查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规定: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2、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3、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5、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6、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因为牵扯个人财产的安全和隐私,所以个人房产信息的查询不能在网络进行,只能在当地的房管部门查询。
扩展资料:
一、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拥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2、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二、个人房产信息查询方式:
1、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到房管部门房产档案科查询,因房权证的新旧交换,有些老房权证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卷宗档案才可以查到。
2、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到房管部门抵押登记科查询,若是已经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包括按揭贷款、抵押贷款等)的房产必须在这里办理抵押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证明网上查询系统
法律分析:1、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一种网上查询方法:首先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必须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但目前只有极少部分地区提供了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若要查询,必须有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
(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
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还必须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不动产登记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1、封面名称。
房产证的封面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扉页盖章。
房产证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不动产权证为各登记机构公章。过去以各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而下一步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变为了登记机构,因此不动产权证书取消了套印,直接盖各登记机构的章。
3、扉页增加二维码。
不动产权证书在扉页的右上角新增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市民扫描二维码即可以获取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实现不动产信息快速查询。
4、内页增加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权证书的一项重要变化就是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为今后可能以“宗地单元”为依据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奠定基础。
5、附图更全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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