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直播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成立一家直播公司)
问:请问个人直播业务的收入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将个人劳务报酬收入转化为一人独资企业?
答:首先,明星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项目,个人在从事上述项目时,应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项目,依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定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次,必须注意不能通过设立独资、合伙等企业,擅自将劳动报酬所得改为经营所得,再享受地方经营所得个税核定的地区性优惠,以便偷税漏税。
一种收益不是简单地转换某种身份,而是基于收益的性质。
最近,薇娅因一起偷税漏税连补带罚13.41亿元的案件,就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的虚构业务转换收入,薇娅名下有7家个人独资企业,全部注册在崇明岛。所以,谨慎地提醒大家,未来通过利用税收洼地来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收入转移方式,将直接面临逃税风险。
参考案例:
近日,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税案进行了调查,黄薇涉嫌偷税的案件有哪些?
从2019年到2020年,为了避税,将自己从直播平台获得的佣金收入隐藏起来,在上海成立了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通过个人直播带货所得的佣金、矿坑费等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不按法律规定将通过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
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处理情况(厦税函【2020】124号)
公布时间:2020-08-1915:45来源:厦门税务。
个人所得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经营收益的界定,它包括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等。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等项目,都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项目,从事上述项目的个人,应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商品,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列出的劳务报酬项目,依我局的业务性质,具有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用工人等条件的,认定为“满足其他生产条件而从事其他生产的,”“根据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其它条件,个人所得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