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义旅行社旅游产品(上海三义文化)
► 以下为正文约2102字 阅读约4分钟
导读:
近日,遇到一个这样的投诉,现在因为疫情的影响,国家文旅部出台了相关的“跨省游熔断”政策,当疫情发生之后,该地区的旅行社就不得再组织跨省旅游团。而市场上一直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在整个旅游销售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很多旅行社的门店就会以地接社的名义来签订旅游合同组织跨省游。
那么,这种签订地接社的旅游合同是否违规,是否违法呢?
一、组团地接主体地位
从长远来看,我国传统旅行社业务分为组团社、地接社,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组团社和地接社的产生,源于旅游服务的跨地域性,客源地的旅行社对于旅游目的地情况不熟悉,需要地接社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按照传统的操作模式,一般由当地旅行社招徕游客、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后,将该游客委托旅游目的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务。虽然《旅游法》对组团社和地接社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在实务中,旅行社组团后,是否一定会交由地接社来接待,也并非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由旅行社自行决定。
由此来看,旅行社组接团身份可以不断转换。对于长线团而言,地接社基本不可缺少,而对于周边游而言,地接社的功能基本由组团社替代,组团和地接往往集于一身,旅行社既是组团社,也是地接社。
二、签订地接社合同是否违法?
从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中,可以看出,地接社作为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直接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只要其提供的旅游产品符合《旅游法》之规定,符合双方约定,也并非违法违规。
目前市场上有些都是通过抖音、小红书、百度推广等手段进行线上推广招揽客户,往往都不会签订旅游合同或者到达目的地之后再签订合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直接由地接社签订旅游合同。这种现象的产生也是与不合理低价的购物团具有极强的关联性。
展开全文
而且,因为疫情的影响,也有很多游客选择落地参团的模式向旅行社报名。因疫情导致当地旅行社没有办法组团前往旅游目的地,那么游客当然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直接在当地旅行社报名,只是游客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大交通自己进行安排。这种参团模式,旅行社风险较低,只是对于消费者来讲,自身需要承担风险更大一些,毕竟对当地旅行社并不一定了解,维权难度也会更大。
三、签订设立社之外合同的风险
但是,对于旅游客源地的旅行社来讲,很多时候有的门店,为了做私单或者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根本不会签订设立社的旅游合同,而是直接签订地接社或者其他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这种操作模式,风险就比较大了。
首先,面临的则是民事风险。
如果在旅行社组团过程中,未清晰地签订旅游合同,开具收据或者发票,游客在行程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游客进行索赔的,两家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可能存在混同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就可能导致两家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的可能性。
而且,这种情况下的操作模式,一般也不符合设立社的管理规范和管理规章,也会面临设立社对该门店或者负责人的罚款,乃至注销。
其次,可能面临的是行政风险。
有些时候,旅行社门店的负责人或者业务人员在销售旅游产品时,根本不会明确自己是哪个旅行社的,更多的是靠人情世故。而游客在报名参团的过程中,也只会认这个销售人员,不了解是哪家旅行社或者哪个地接社。而又签订与自己所在旅行社无关的地接社的旅游合同。很有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嫌没有旅游业务许可资质擅自经营旅游业务,而受到行政处罚。
前一段时间,张家界市出台的《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订其设立社之外的旅游接待合同;”,这是张家界市规范市场的重要举措和创新,相信各地也会陆续出台规范旅游市场的相关的条例和办法。
当然,地接社委托当地旅行社进行代为招徕游客,本身也是符合《旅游法》之规定的,但是必须具备相应的手续,比如正规的合作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而且当地的旅行社在销售旅游产品过程中,需要以被代理社的名义进行宣传和推广。
最后,特别提醒注意的是,旅行社跨行政区域经营,如果只是偶发的不设常驻机构的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存在经常性常态化的跨区域收客、经营,可能税务以及工商管理部门会进行查处。毕竟类似的收客、组团等经营活动,给执法部门(文旅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等)的纠察监督和管理带来不小的挑战。
但是,目前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经营,因为线上交易模式的出现,比如携程等OTA平台、快手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以及自身开发的各种小程序等等,都可在不同行政区域内完成交易,所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法律界限还是较为模糊及认定较为困难。所以,疫情之下,这也给我们旅行社拓展新渠道、新资源提供了新的经营思路,更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无惧后疫情时代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