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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2020 英文版(www.GB-GBT.cn): Directives for standardization - Part 2: Drafting rules of standardizing documents based on ISO/IEC standardizing documents
GB/T 1.2-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以ISO/IEC标准化文件为基础的标准化文件起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0000.2-2009,GB/T 20000.9-2014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以ISO/IEC 标准化文件
为基础的标准化文件起草规则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国家标准化文件与对应ISO/IEC 标准化文件1)的一致性程度,确立了以ISO/IEC 标
准化文件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化文件的总体原则和要求,规定了起草步骤、相关要素和附录的编写
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以ISO/IEC 标准化文件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化文件。以其他组织发布的标准化文
件为基础起草时,根据相应组织的版权和采用政策参考使用。
1) ISO/IEC 标准化文件包括ISO 发布的、IEC 发布的以及ISO 和IEC 共同发布的标准化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展开全文
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4 一致性程度和双编号
4.1 一致性程度分类
4.1.1 分类
国家标准化文件与对应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分为:等同、修改和非等效。其中,等
同、修改属于采用ISO/IEC 标准化文件。
注:一致性程度不受文件版式变化(例如,页码、字体、字号等的变化)的影响。
一致性程度类别及代号见表1。
4.1.2 等同
4.1.2.1 国家标准化文件与对应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时,兼有下述情况:
---文本结构相同;
---技术内容相同;
---最小限度的编辑性改动。
按照GB/T 1.1的规定设置“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两章时,会引起章条编号顺延(称作
“允许的结构调整”)。允许的结构调整不影响判定一致性程度为“等同”。
一致性程度为“等同”时,“反之亦然原则”适用。
4.1.2.2 最小限度的编辑性改动包括:
a) 改变标准化文件名称,以便与现有的标准化文件协调;
b) 纳入ISO/IEC 标准化文件修正案和/或技术勘误的内容;
c) 增加附加信息和资料性附录;
d) 用小数符号“.”代替“,”;
e) 改正印刷错误;
f) 删除多语种出版的ISO/IEC 标准化文件版本中某些语种;
g) 用“本文件”代替ISO/IEC 标准化文件提及自身时的表述;
h) 删除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
i) 要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文件清单的变化;
j) 要素“术语和定义”中注的更改;
k) 要素“参考文献”中文件清单的变化。
4.1.3 修改
4.1.3.1 国家标准化文件与对应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修改”时,至少存在下述情况
之一:
---结构调整,并且清楚地说明了这些调整;
---技术差异,并且清楚地说明了这些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致性程度为“修改”时,可包含编辑性改动。
4.1.3.2 一致性程度为“修改”时,技术差异可包括如下情形。
a) 国家标准化文件的条款少于对应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也包
括国家标准化文件中仅含有ISO/IEC 标准化文件中供选用的一些条款。
b) 国家标准化文件的条款多于对应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条款,例如,增加了某些方面或种类,
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加入了附加试验。
c) 国家标准化文件更改了对应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一些条款。
d) 国家标准化文件增加了与对应ISO/IEC 标准化文件条款同等地位的条款,作为对该条款的另
一种选择。
4.1.4 非等效
国家标准化文件与对应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时,至少存在下述情况
之一:
---结构调整,并且没有清楚地说明这些调整;
---技术差异,并且没有清楚地说明这些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只保留了数量较少或重要性较小的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条款。。
4.3 双编号
4.3.1 一致性程度为“等同”时,国家标准化文件的编号应使用双编号,即“国家标准化文件编号/对应
的ISO/IEC 标准化文件编号”,以使读者在查阅内容之前清楚获悉“等同”这一信息。
双编号在国家标准化文件中仅用于封面、页眉、封底和版权页上。
4.3.2 一致性程度为“修改”或“非等效”时,国家标准化文件的编号不应使用双编号。
5 总体原则和要求
5.1 遵守ISO/IEC 相关规则和政策文件
在遵守ISO 、IEC 规则和政策文件中有关其出版物的版权、版权使用权、销售和专利等方面规定的
前提下,起草与ISO/IEC 标准化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化文件。
5.2 遵守我国标准化文件的起草规则
起草与ISO/IEC 标准化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化文件时,凡本文件未作具体规定的,
应遵守GB/T 1.1的有关规定。
5.3 结合国情等同或修改采用
起草与ISO/IEC 标准化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化文件时,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尽可能
使一致性程度为“等同”。
若因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环境,基本的气候、地理或技术原因改变ISO/IEC 标准化文件时,宜将与
ISO/IEC 标准化文件发生的变化减到最小,并尽可能使一致性程度为“修改”。
5.4 起草为相应类型的国家标准化文件
起草与ISO/IEC 标准化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化文件时,宜将ISO/IEC 标准起草为
国家标准,将其他ISO/IEC 标准化文件起草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如果确有必要,可将技术规
范、可公开提供规范和指南起草为国家标准;不应将技术报告和国际研讨会协议起草为国家标准。
5.5 起草为一一对应的国家标准化文件
一项ISO/IEC 标准化文件宜对应一项国家标准化文件,不宜对应多项国家标准化文件;多项ISO/
IEC 标准化文件不宜对应一项国家标准化文件。
分部分的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各部分宜对应分部分的国家标准化文件的各部分,不宜对应一项
国家标准化文件。
5.6 纳入修正案和/或技术勘误
采用ISO/IEC 标准化文件时,对于已发布的ISO/IEC 标准化文件全部修正案和/或技术勘误应纳
入国家标准化文件内。
采用ISO/IEC 标准化文件后,对于新发布的ISO/IEC 标准化文件修正案和/或技术勘误也宜尽快
纳入国家标准化文件内。
5.7 遵守条款中助动词的翻译规定
ISO/IEC 标准化文件条款中的助动词翻译为国家标准化文件的能愿动词时,应符合附录 A的
规定。
6 起草步骤
采取下述步骤,起草与ISO/IEC 标准化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化文件。
a) 翻译ISO/IEC 标准化文件。忠实于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内容,形成准确的译文。
b) 研究并评估技术内容。研究a)的译文,包括正文、附录,以及涉及的所有规范性引用文件,若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已有具体规定的,则作出删除相应技术内容的判断;评估技术
内容(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对我国的适用性,判断是否需要改变以及改变的程度。
c) 改变相应的内容。根据b)作出的判断,进行必要的结构、技术内容或编辑性的改变。
d) 判定一致性程度。对比a)的译文,尽可能列出结构调整、技术差异对照表,并说明产生技术差
异的原因;依据4.1.2、4.1.3或4.1.4对一致性程度的界定,判定国家标准化文件与对应ISO/
IEC 标准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
e) 编写要素和附录。依据判定的一致性程度,按照第7章和第8章的规定编写具体要素和
附录。
7 要素的编写
7.1 封面
与ISO/IEC 标准化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化文件,应在封面上的国家标准化文件名称
的英文译名下面,给出一致性程度标识并加圆括号(见示例1)。
若国家标准化文件的英文译名与对应的ISO/IEC 标准化文件名称不一致,则应在一致性程度标识
中ISO/IEC 标准化文件编号后和一致性程度代号之间,给出该ISO/IEC 标准化文件英文名称,即使用
“(ISO/IEC 标准化文件编号,ISO/IEC 标准化文件英文名称,一致性程度代号)”的形式(见示例2和示
例3)。
7.2 前言
7.2.1 通则
7.2.1.1 与ISO/IEC 标准化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化文件,不应保留ISO/IEC 标准化文
件的前言。
7.2.1.2 依据判定的一致性程度,按照GB/T 1.1中规定的位置(即“文件与国际文件关系的说明”),应
依次陈述下列内容(见附录B给出的示例):
a) 与对应的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类别、该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编号及其中文
译名;
b) 文件类型的改变(见附录B的示例1);
c) 结构调整;
d) 技术差异及其原因;
e) 编辑性改动。
不论一致性程度为“等同”“修改”还是“非等效”,均应陈述a)中所列内容;若改变了文件类型,则应
陈述b)中所列内容。根据一致性程度的具体情况,应按照7.2.2~7.2.4的规定陈述上述c)~e)中所列
内容。
7.2.4 非等效
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时,不必说明结构调整、技术差异或编辑性改动(见附录B的示例4)。
7.3 引言
可根据需要将ISO/IEC 标准化文件引言的内容纳入国家标准化文件的引言中,不应保留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引言。
7.4 规范性引用文件
7.4.1 应重新编写要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文件清单。
7.4.2 一致性程度为“等同”或者“修改”时,文件清单的编写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对于用国家标准化文件替换引用的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情况,若两者有一致性对应关系,
应在国家标准化文件名称后的括号中标示一致性程度标识(见示例1):
● 对于注日期引用文件之间的替换,若一致性对应关系为“修改”或“非等效”,并且国家标准
化文件被引用的内容与ISO/IEC 标准化文件中被引用的内容没有技术上的差异,则应在
注中予以说明(见示例2);
● 对于不注日期引用文件之间的替换,在一致性程度标识之前增加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化文
件的编号(见示例3);
● 对于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所有部分的替换,在国家标准化文件名称后的方括号中列出
“ISO/IEC 标准化文件代号、顺序号”和“(所有部分)”,并在相应的“注”中标示现行有效的
国家标准化文件各部分与ISO/IEC 标准化文件各部分之间的一致性程度标识(见示例4);当
涉及的标准化文件所分部分较多时,宜编排一个附录列出各部分之间的一致性程度标识,
并在“注”中指明该附录(见示例5)。
7.5.1.3 其余情形下替换ISO/IEC 标准化文件中引用的国际文件,若替换的是条款中引用的,则产生
技术差异;若替换的是附加信息中引用的,则产生除最小限度编辑性改动之外的其他编辑性改动。
7.5.2 技术内容变化的标示
7.5.2.1 修改采用ISO/IEC 标准化文件时,若存在较多的技术差异,则应在对应有技术差异条款的外
侧页边空白位置用垂直单线(|)标示(见示例)。具体标示位置为:
a) 若增加、更改或删除了段、条或附录中的一些条款,在涉及的段或条的外侧标示;
b) 若删除了某个附录,在正文中删除指明该附录的表述所涉及的段或条的外侧标示;
c) 若增加了一段、一条、一章或一个附录,在涉及的整段、整条、整章或整个附录的外侧标示;
d) 若删除了一段或一条,在涉及的段或条的上一层次条(也可能是章)标题或附录编号连同标题
的外侧标示;
e) 若删除了章,在正文首页文件名称的外侧标示。
7.5.2.2 采用ISO/IEC 标准化文件时,若将该ISO/IEC 标准化文件的修正案和/或技术勘误纳入了国
家标准化文件中,则应在对应有变化条款的外侧用垂直双线(‖)标示。
7.5.2.3 标示技术内容的变化时,单数页标示在条文右侧页边空白位置,双数页标示在条文左侧页边空
白位置。
6 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6.1 包装
金属铬使用铁桶或集装袋包装,每桶净含量分100kg、250kg两种,每集装袋净含量按需方
要求在合同中注明。需方对产品的包装如有特殊要求,按合同规定。
6.2 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金属铬的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3650的规定。需方对产品的储运、标志等如
有特殊要求,按合同规定。
7.6 参考文献
应重新编写要素“参考文献”中的文件清单。对于要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注”中给出的资料性引
用文件,可不列入参考文献的文件清单。对于其中与ISO/IEC 标准化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
准化文件,可不标示与ISO/IEC 标准化文件一致性程度标识。对于保留的参考文献中的国际文件的英
文名称,不必译成中文。
8 附录的编写
8.1 一致性程度为“等同”的国家标准化文件,如果增加了资料性附录,那么这些附录应置于对应ISO/
IEC 标准化文件的附录之后,并按照在条文中移出时的前后顺序另行编号。
每个增加的附录的编号由“附录”加上区别原有附录的标志“N”和随后表明顺序的大写拉丁字母组
成,字母从“A”开始,例如:“附录NA”“附录NB”等。
每个增加的附录中的条、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均应从1开始,编号前应加上区别原有附录的标
志“N”和随后表明该附录顺序的大写拉丁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附录NA中的条用“NA.1”“NA.2”等
表示;图用“图NA.1”“图NA.2”等表示。
8.2 一致性程度为“修改”或者“非等效”的国家标准化文件,所有附录按照在条文中移出的先后顺序统
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