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产税三年免征(企业房产税三年免征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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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适用税率
(一)房产部门(公司)及个人出租的房屋,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
(二)应税非出租房产,税率为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的1.2%。
第五条计征办法
(一)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车间、仓库、机房、车库、办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价;
(二)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减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最高减除不超过30%。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三)计算公式:
1.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
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六条计税时间
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旧房从调入的次日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之日起停止征税。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征或减征房产税
(一)免征和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范围:
l.各级党、政、军(警)机关自用的房产,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用的房产,不包括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寺庙、教堂、公园自用的房产以及保护、管理名胜古迹所用的房产(不包括附设的商店、餐厅、旅社、照相馆、影剧院、茶社等营业用房)。
4.属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对营业和居住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使用情况核定比例征收)。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的房产。
6.经有关部门鉴定,毁损或危险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
7.孤老、残疾、烈属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以及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
8.可作为房屋使用的人防设施。
9.房管部门(公司)每平方米收取六分钱以下月租金的房产。
10.微利和政策性亏损企业无力缴纳本税的房产。
11.企业停产、停办、撤销后,闲置未用的原有房产。
12.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以上9、l0、11、12项须事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或暂免征房产税手续。
(二)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牛征收房产税。住房和其他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三)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务管理体制经过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第八条企业不付租金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免税单位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九条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不易划分产权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双方占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征税额。
第十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房屋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以后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应按月换算计征,超过千五天的按全月计算,不满十五天的免予缴纳。
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一并施行。一九五二年十月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房产税最新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变动:财税[200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连续前三年亏损的企业能否申请房土两税减免
能。
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财税[2004]140号文件废止了减免房产税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但是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土两税是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办理房土两税原来只有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和前台纸质线下办理两种申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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