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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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
①房产税在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就是说在农村是暂时不会征收房产税的,而且现在的房产税只有几个城市在试点征收,也不是所有的城市都开始征收房产税。
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针对于一些产权不确定或者是因为房屋成点原因导致纠纷没有解决的话,由房屋的使用人来缴纳。
③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不过省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就缴纳的额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按照12%的税率进行收取。
⑤国家机关,军队或者是人民团体的自用住房是免征房产税的啊,还有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不在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之内,还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价×70%×1.2%=房产税吗 成都市地税局是这样回应的
昨日,成都商报在2版显著位置刊登了一则《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工作的通告》,引发不少市民关注。普通人的房子要开始缴税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真如该通告所言“房价×70%×1.2%”征税?记者今日特意向成都市地税局进行了求证。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工作的通告
市地税局:
房产税≠房地产税,房产税不是新税种
“这里的房产税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今日告诉记者,国家早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申报缴纳,市地税局发布通告是为了规范房产税的征纳秩序,并提醒广大纳税人及时在11月征收期内申报2016年度的房产税,并补缴以前年度的欠税。“我们相当于把以前的政策重申一次,与热议中的房地产税无关,目前全国人大还在就房地产税进行立法,何时出来将取决于全国人大立法的进程。”
那么,通告里的房产税、产权所有人,针对的又是哪些人呢?
目前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比如一家公司拥有一栋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作为自用的经营场所,则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即(100-100×30%)×1.2%=8400元。如果将该房产用于出租,则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该负责人同时强调,《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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