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过期了怎么办)
一、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依据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经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3.部门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如何分类?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四、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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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制作资金落实相关材料。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2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2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五、《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什么部门核发?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
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1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六、需要变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七、电视剧不得载有哪些内容?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编辑:莫冬雪 010-88829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