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燕窝进口规定(中国海关对燕窝的规定)
2022海关规章盘点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海关总署陆续发布实施一系列涉及进出口领域管理的部门规章,小编进行了汇总梳理,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吧。
聚焦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2022年1月1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海关总署深入推进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结合海关监管实践及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制定海关规章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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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主要内容:
●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优化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支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
●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明确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相关规定。
●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延长至“不超过合同期限”;增加“便捷进出区管理”规定。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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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二
商品检验
采信
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 2022年9月20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一是落实《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改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定,保障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规范运行,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予以规范。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采信制度实施后,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在货物申报前完成检验,进一步加快通关时间,促进贸易便利化。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检验机构力量,合理配置海关监管资源。
新规主要内容:
●一是构建海关采信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严格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采信”定义,即“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第四条);并对采信商品及其采信要求的确定、采信的实施程序、采信的法律后果、采信机构管理等海关采信管理全流程予以规范,构建海关采信管理法律制度框架。
●二是基于风险评估确定并调整采信商品范围及其采信要求。明确由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采信商品范围及其采信要求(第五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海关将综合考虑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属性、检验机构服务供给水平、贸易便利化需求、国际协议规定等因素,确定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
●三是规范、强化采信机构监管。规定了采信机构的资格条件、申请及审核程序(第二章);同时,规定海关可以通过验证检验能力、实地检查或专项调查等方式对采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明确相应后续处置措施,强化对采信机构的监管(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
●四是在制度设计上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委托采信机构进行检验,对未委托采信机构检验的,海关仍按照现有流程实施检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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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三
过境货物
监管
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60号令), 2022年9月26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于1992年12月实施,对规范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世界海关组织《过境指南》对货物过境便利化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机构改革后海关的监管职责拓展至生物安全等新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实际,有必要进行修订。
新规主要内容:
●一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立法依据(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补禁止过境的货物(第三条),明确实施指定口岸进境的过境货物(第七条),明确过境货物监管环节检疫要求,进一步推进关检业务深度融合(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是进一步优化过境监管模式,提升过境便利化水平。允许具有全程提运单但在境内运输期间需换装运输工具的过境货物,一次性向海关申请过境运输和换装手续(第十三条);明确过境货物换装作业要求(第十二条)。简化过境货物申报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发票等单据单证(第八条);删除原办法中有关流转和审核纸质关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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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四
工作实际
海关总署聚焦工作实际,及时废止不符合工作实际的规章,并在新规施行的同时,废止相应的旧规章。
1
2022年2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57号令,根据工作实际,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下列规章:
废止规章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总署〔19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海关总署〔1986〕署货字第671号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06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07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4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
2
2022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258号令,根据工作实际,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下列规章:
废止规章
●《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海关总署、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1984〕署行字第285号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根据监二(一)字〔1989〕167号文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
3
在新规实行之日起,下列规章同时废止:
废止规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下列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下列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
供稿 / 聊城海关
审核 / 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审校 / 武守群
监制 / 王 梁
编辑 / 刘楠 孙振海